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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國立中山大學政治經濟學系學生會組織章程

 

制定日期:民國九十年十月

制定小組:林亭萱、王統巨、尤博彥、顏彤凌、陳俐君

修訂日期: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三十六條)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中山大學政治經濟系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設立宗旨如下

代表國立中山大學政治經濟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全體學生

加強師生聯繫、溝通會員情感、促進會員合作、爭取與維護會員權益、 提倡學術研究、充實課外活動、推展優良系風、 加強與國內外大學相關科系之交流、協助各高中相關社團發展

 

第 二 章 會員

第 三 條 凡本系學生皆為本會會員

第 四 條 本會會員轉系、轉學、畢業、或由本校退學、開除者,其會員資格自動消滅

第 五 條 本系學生休學者其會員資格自動暫停,俟其復學後其會員資格自動恢復

第 六 條 會員行為嚴重損害本系或本會之聲譽者,經會員大會二分之一以上動議、會員大會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本會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 三 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 七 條 會員之權利如下

1. 出席會員大會,

2. 選舉會長

3. 已繳納會費者,得優先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4. 已繳納會費者,得使用本會之各項器材設備

5. 已繳納會費者,得經本會同意後,以本會名義參加各類訓練及研習活動

6. 本章程所訂定之其他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義務如下

1. 遵守本會章程,

2. 服從會員大會決議

3. 出席會員大會

4. 支持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5. 繳納系學會會費

6. 維護本會各項器材設備

 

第 四 章 組織與職權

 

第 一 節 會員大會

第 九 條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第 十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通過及修訂本會章程

2. 罷免會長

3. 認可幹部

4. 提出重大議案

5. 決議重大議案

6. 審核預算(刪)

7. 認可決算(刪)

8. 認可會務計劃

9. 聽取會務報告

10. 要求系學會幹部對政策進行解釋

11. 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分下列兩種

1. 定期會員大會 每學期期初、期中、期末由會長各召開一次

期初、期末

2. 臨時會員大會 臨時會員大會得於下列情形發生時召開:會員三分之一 以上連署、罷免會長、會長有申明事由之需要, 並由幹部會決議通過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集會一週前由圖資組發出通告,並載明會議目的、議程及相關事項

 

第二節 幹部會

第十三條 本會下設幹部會,為本會最高行政機構,其組織及職責如下

(一) 會長

本會會長由全體會員以普選方式產生一名,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乙次;會長如經會員大會罷免,須於二週內重新改選

會長職責如下:

1. 對內負責本會會務之決策、執行、及協調督導幹部推動工作,

2. 對外代表本會

3. 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及幹部會

4. 任免幹部,但須經會員大會認可

5. 任免本系參與校內外各級會議學生代表,但須經會員大會認可

6. 於每學期期初會員大會提出本學期活動計畫及預算

7. 於每學期期末會員大會提出本學期活動報告及決算

 

(二) 副會長

本會設副會長一名協助會長處理會務,會長候選人須於選舉時提出副會長人選共同競選,副會長任期與會長相同。會長因故不克參加會議、執行職務、或無法視事時,由副會長代行其職務

 

(三) 圖書資訊組

設組長一名,其職責如下:

1. 負責本會資料、文件、信件之收集整理與建檔

2. 出版本會會刊(刪)、通訊錄、並負責會議紀錄

3. 管理系公佈欄

4. 負責本系網站之架設與維護

5. 增購圖書

6. 負責管理系學會所屬電腦相關器材

 

(四) 美工宣傳組

設組長一名,其職責如下:

1. 製作本會海報、信封、系服

2. 宣傳本會活動

3. 保管美宣器材

4. 佈置系閱覽室及系學會辦公室

5. 發送通告(刪)

6. 輔助系刊美工及支援各組美工事宜

7. 於上學期初出版系學會手冊

 

(五) 總務組

設組長一名,負責系學會財務收支與公物保管,下設財務股與器材股,其職責如下:

1. 財務股

負責保管本會財產、出納、單據保存、擬定預算、審核決算

2. 器材股

負責管理本會器材、協助管理本系器材、系閱覽室、會議室、與交誼聽

 

(六) 體育組

設組長一名,負責各類體育活動,並督導各系隊運作,體育組下設各系隊隊長

 

(七) 活動組

設組長一名,負責系上迎新、送舊及各項康樂性、服務性活動。其中迎新活動由本會主辦,大二班會承辦。送舊活動由大三班承辦。

 

(八) 公關組

設組長一名,負責本會接待、信函往來、與外系、外校、有關單位之聯繫合作事宜、並協助本會籌措經費

 

(九) 學術交流組

設組長一名,負責學術活動,演講,座談,文藝交流,書報討論及國內外研究所及出國留學資料收集及整理,及出版本系系刊

 

(十) 專案小組

負責執行特定任務,由會長委任相關及熱心會員成立之,各專案小組得設組長一名。專案小組之名稱及成員須提交會員大會認可

 

第十四條 幹部會各組組長辭職或出缺時,會長須於一週內另行委任並公佈之,並提交下次會員大會認可

第十五條 凡本會幹部會人員皆有服務會員、參加會議、報告會務、接受質詢、執行決議、依本章程執行細則完成分配工作的義務

第十六條 本會幹部遇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卸任:會長卸任、喪失會員資格

第十七條 重大活動需於結束後一週內由專案總召或負責組別召開檢討會,於二週內公佈檢討報告及並將收支明細交予總務組

 

第三節 會員代表聯席會

第十八條 本會下設會員代表聯席會,為本會之常設機構。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於第二學期末由各班普選產生,由選委會於會長選舉後兩個星期內公布代表名單。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聯席會之組成:大一、大二、大四班各兩名,大三三名,任期一年,不得連任。幹部會成員不得為會員代表。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聯席會行使下列職權:

1. 審核會長所提交之活動內容及總務組所提交之活動經費預算與決算。

2. 同意幹部會於預算表外之活動執行,但仍需在會員大會追認。

3. 彈劾失職幹部

4. 若會長無法順利產生時,由會員代表聯席會接管系學會,至新任會長產生。

第二十二條 應由會員代表聯席會會員代表推選出主席一名,固定於期初、期末召開會員代表聯席會,代理會員大會執行督察會務運作,於期未會員大提出本學期的工作執行報告。經二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連署,主席亦須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聯席會需要全員三分之二以上,會議始得成立,表決時出席相對多數同意始得通過。

第二十四條 在必要之情況下,由二分之一以上幹部會幹部連署,主席亦須召開會員代表聯席會。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若有失職狀況發生,得由該會員代表所屬班級召開班會進行罷免及補選。

第二十六條 幹部會應遵守會員代表聯席會之決議。會員代表聯席會之決議與會員大會決議或章程牴觸者無效。

 

第四節 顧問

第二十七條 本會下設顧問2~4,為本會諮詢機構

第二十八條 以前任會長、副會長為當然顧問,視當屆需要,於第二學期期初由會長延聘適當人選,必須為政治經濟系學生會會員,任期一年。顧問不得為幹部會及監察委員。

第二十九條 顧問行使下列職權:

1. 以其經驗指導幹部會

2. 列席期初幹部會議。

 

第 五 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會之輔導單位為本系與國立中山大學學務處

第三十一條 本會之輔導老師由系上任派並經會員大會認可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實行之

第三十三條 本會第一屆會長於本章程通過後,由第一次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之修訂需經會員六分之一以上連署提議,於會員大會提出(須載明欲修訂之修款及如何修訂),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章程解釋委員會,負責解釋本章程疑義,會長與輔導老師為章程委員會當然委員,其它委員由會長於會員中提名,經會員大會認可

第三十六條 系學會費將由大一開學時一次收齊,費用由當屆幹部依照當屆規劃及現實考量為依據,交由會員代表聯席會表決通過實行之